一生監督你一人

◎林泓帆 律師

  臺南在地人應該對於長年矗立在中西區海安路上謝龍介委員服務處「一生監督你一人」的逗趣看板並不陌生,而公眾人物為達政治目的對政敵公開表達執念並不稀奇,然,平凡老百姓對於特定事務的執念,有時還能驅動法令的修改,筆者此處所指的正是近期偵破的「日本名古屋市西區主婦被害案」,案情略以:(1999年)日本名古屋主婦高羽奈美子26年前在家中遭殺害,當時年僅32歲。日本警方近日宣布以殺人嫌疑逮捕69歲的安福久美子,她昨天獨自前往警署自首,令人震驚的是,她竟是受害者丈夫高羽悟的高中同學。高羽悟為了確保案發現場,至今仍租用案發公寓(每月6萬日圓),累積花費超過2,200萬日圓。

  高羽奈美子命案是日本知名懸案,不僅因為線索極少,也因為高羽悟20多年來持續不懈的緝兇決心。事發至今,高羽悟仍租用位於名古屋市西區的案發公寓,為了留下證據、進行現場鑑識,甚至玄關處的血痕也保持原樣。朝日新聞報導,愛知縣警方晚間對外說明,在長達26年的調查過程中,累計動員約10萬1,000名調查員,詢問超過5,000人。被以殺人嫌疑逮捕的是住在名古屋市港區、69歲的打工族安福久美子。在10/30下午獨自前往警局自首,接受偵訊時承認犯行。警方尚未公開她自首的具體原因或經過。當年採集的DNA樣本與嫌疑人一致,成為逮捕的關鍵證據。針對媒體追問「動機」、「她與受害者的關係」,警方僅回應,這是「透過現場鑑識,以及在逃跑路線周邊訪查得出的結果」,目前不便透露更多細節。(以上摘自:2025/10/31UDN聯合新聞網)

  前述新聞中的被害人配偶高羽悟,除了自身不捨愛妻身故、探究真相長達26年的毅力著實令人動容外(相關案情可於youtube上搜尋關鍵字:「名古屋殺人」即得獲致更完整的案情細節),過程中亦與日本其他刑事案件被害人推動日本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追訴權時效規定之修正,修正內容略以:「殺人罪的時效撤除(即取消殺人罪追訴時效,舊法追訴時效為25年),殺人以外的致死罪,追訴時效延長1倍」(以上摘自:2010/4/27大紀元時報網站),也是拜此次修法,本案1999年案發後,始能於2025年續行偵辦、並緝捕真兇。

  事實上,我國刑法亦於2019年修正、延長追訴權時效,目前涉犯殺人罪亦將追訴終身,此可參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附帶一提,坊間有一似是而非的說法略以:現行教師法亦有追訴終身之規定,致許多狼師(或良師)刑事不起訴(罹於追訴權時效)、民事同罹於請求權時效,但幾經行政調查仍教職不保,然實情係: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之規定,係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行使終止聘約權利,並非對教師行使裁罰權或懲戒權。換言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賦予公立學校於教師具有該項各款所列之情形者,得行使終止聘約權利,性質上並非對教師之違反特定義務行為予以制裁,而係因其違反義務行為所呈現之人格缺陷特質,顯示已不適任教師職務,為達成維護學生受教權之公共利益目的,所為不利管制性措施。亦即涉案教師已具足不適任教職之法定效果,服務學校享有之終止聘約權利,除具有法定不得行使終止權之事由外,因現行法令並非將服務學校解聘教師定性為行政罰或懲戒罰,自不得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或懲戒罰之行使期間等規定,作為限制服務學校行使終止權之期間規範(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15號判決理由參照),自不能誤以追訴權時效相關規定相比擬。當然這樣的立法技術是否適切妥適、致與民刑事法院為不同之認定是否治絲益棼,學界暨實務日後當然容有待精進之處。

回上一頁